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 条洁净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下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1.0.3 条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洁净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第1.0.4条洁净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1.0.5条洁净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空气洁净度等级

第2.0.1条 空气洁净度应按表2.0.1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

空气洁净度等级 表2.0.1

每立方米(每升)空气中

≥0.5微米尘粒数 每立方米(每升)空气中

≥5微米尘粒数

注:对于空气洁净度为100级的洁净室内大于等于5微米尘粒的计算应进行多次采样。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

第2.0.2条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检验,应以动态条件下测试的尘粒数为依据。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的测试,应符合附录二规定。

第三章 总体设计

第一节 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第3.1.1条洁净厂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一、应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

二、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 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 风向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三、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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