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提纲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培训讲解

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行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纳税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内资外资企业、房地产企业及非房地产企业都适用房地产所得税政策。

第二部分;征税对象、符合结算的条件及核定征收的条件。

一、征税对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

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征税对象就是: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其中也包括土地开发产品。

二、符合结算的条件:

除土地开发之外,(没有明确土地开发完工条件)其他开发产

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发企业能提供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应视为已经备案并完工。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这里理解是:开始办理开发

产品交付手续或入住手续,或部分开发产品投入使用而不是要全部。根据国税函[2010]201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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