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资兴市能源监察和电力行政执法大队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监存字( )第 号
:
为调查你(单位)涉嫌 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机构决定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对你(单位)下列有关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物品存放在 。
登记保存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销毁或者转移下列物品。
本机构将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如对上述保存行为不服,可以在六十日内向 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资兴市能源监察和电力行政执法大队(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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