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幕墙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标准

陈独秀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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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2006]40 号


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 ,减轻企业负担,推进专业工程总承包发 展,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结合有关专业工程的具体情况,我部组织制定了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 、 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 、 、 质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 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1.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2.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4.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章) 二○○六年三月六日
附件 1: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 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智能化工程的 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 的依据; (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 合格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二、标 (一)一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 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800 万元,净资产不少于 960 万元; (3) 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 1000 万元的智能化工程(设计 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 2 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 1200 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 8 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 成单项合同额不少于 1000 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 不少于 2 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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