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

潍坊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保障施工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活动以及为其生产、经营、采购、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主要包括:

(一)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附着式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

(二)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

(三)施工现场临时供电配电箱、空气断路器、隔离开关、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五芯电缆等。

第四条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必须取得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核发的《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产品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产品合格证、产品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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