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观、教堂民主管理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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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观、教堂民主管理委员会制度

为加强寺、观、教堂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乡所有的寺、观、教堂都要求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

二、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应由爱国爱教、办事公道、具有一定宗教学识和工作能力的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组成。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选举结果报宗教主管部门备案。

三、寺、观、教堂民主管理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民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必须由法人代表担任,法人代表必须是教职人员。

四、寺、观、教堂民主管理委员会职责:

1、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2、组织信教群众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协助政府做好宗教法规的贯彻实施,抵御非法、违法活动,维护教内和睦,维护社会稳定。

3、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4、安排教务活动。教务活动要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和举办跨地区宗教活动要报批。

5、民主理财,健全帐目,定期公布收支,接受主管部门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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