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汇总)

汇总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的进一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一、企业在编制年报时,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

者权益项目的金额是否要进一步复核?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

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

行日如何调整?

答: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

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

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

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

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

的,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二、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交易

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

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

项,境内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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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出规范的,可以将境外子公司已经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在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

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三、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

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

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

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

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答:(一)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

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

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

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

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

化,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

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

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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