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

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一、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1、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使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不断扩大。

2、 要求入党的同志,由本人向部门所属党支部提交入党申请书。支委会应及时指派正式党员对申请人进行谈话教育和鼓励;所在部门的党小组对照《党章》要求,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多数人同意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即可推荐到支部。支委会根据党小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列为积极分子,并及时让申请人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团员一般要经过团组织推优。积极分子名单可于每年6月、11月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 确定联系人。支部要确定1至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联系人,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活动的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并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培养各方面能力。

4、 对积极分子进行全面考察。每季度对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重点考核以下几个环节:①对党的基本理论、路线、知识掌握情况。②从入党动机、工作态度、集体观念,对待个人利益的态度、日常言行等方面考察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③本职工作(学习)情况。

5、 对原单位(学校)转来的积极分子考察材料,支部可根据原支部意见和本人表现继续对其进行培养教育。

6、 在校中专二年级以上向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学生,凡具备条件,经团组织推优的,可作为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其中“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应优先考虑。

7、 支委会每季度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支部可每半年对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地做好工作。

二、 发展对象的选定、教育、预审

8、 集中培训。学院党校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党的基本路线、纲领、理论、知识的教育,使他们进一步掌握党的性质、任务、宗旨、作分、纪律、党员权利、义务等,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列入发展对象。

9、 在入党积极分子中确定发展对象。积极分子经一年以上的教育培训后,在听取党小组意见、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推荐至支委会讨论,经支委会讨论研究,有半数以上支委同意的,可作为发展对象,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未经备案的,组织部门一般不予预审。

10、落实联系人。党支部要有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发展对象的培养人,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支部每个季度要从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工作(学习)态度、工作(学习)成绩、现实表现方面,对他们进行一次考察,整理出综合考察情况。

11、进行政审。着重考察发展对象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学习)经历、工作(学习)态度、工作(学习)实绩,考察其在重大政治斗争和重要政治活动中的表现,对党的路线的理解和认识。对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要调查清楚其政治历史、政治表现等。支部要根据政审情况整理出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委的基本方法:与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及必要的函调、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和外调。没有政审或政审不清楚的,不能发展入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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