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发布文号:【2003年5月22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指导、监督和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人事、卫生、财政、教育、文化和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审判、检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本省老年节。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老年人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老年人的子女死亡或者无赡养能力,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都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及其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不得虐待、遗弃老年人。
第七条、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保证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等基本生活需要。没有收入或者收入很少并与赡养人分开生活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八条、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
对生活不能自理、患病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护理、照料或者委托他人护理、照料,并承担所需费用。
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夫妻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
第九条、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尽量满足其精神文化生活需要。 与赡养人分开生活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问候、看望。
第十条、老年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