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运行管理制度

行车运行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行车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行车的正常运行,提高起重作业工作效率,预防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行车及行车工的安全管理。

3. 安全操作的一般要求

3.1行车工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3.2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应提前鸣铃报警。

3.3应严格按指挥信号(指挥信号见《行车吊装指挥信号暂行规定》)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3.4行车上或其周围确实无人时,才可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处理后方可闭合主电源。

3.5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3.6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行车工作是否都正常。

3.7行车工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行车工。

4. 安全技术要求

4.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行车工不应进行操作:

4.1.1 超载或物件重量不明,如拔吊起重量或拉力不明的埋置物体,及歪拉斜吊等。

4.1.2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4.1.3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的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4.1.4 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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