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突发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上海市处置突发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市各类突发药品(含医疗器械和药包材,下同)安全事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药品安全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类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件分级

1.3.1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突发药品安全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本市突发药品安全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

①出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在5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已造成永久性伤残或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

②因不良事件或药品质量因素,出现3例以上死亡病例; 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的其他药品安全事件。

(2)Ⅱ级(重大)药品安全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药品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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