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探析

非法拘禁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名,行为人一般采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通过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这种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或持续的状态,从刑法理论而言,属于典型的继续犯。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容易伴随对被害人的人身伤害等行为,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的罪状表述也有交叉,从而在司法认定中出现一定的疑难问题,本文试图从典型案例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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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探析 诸荟嘉 摘要非法拘禁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名,行为人一般采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通过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这种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或持续的状态,从刑法理论而言,于典型的继续犯。行为人属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容易伴随对被害人的人身伤害等行为,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的罪状表述也有交叉,从而在司法 认定中出现一定的疑难问题,本文试图从典型案例出发,讨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认定问题。探。 关键词法拘禁寻衅滋事司法认定作者简介:诸荟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 9 5 D 2文献标识码: A 一

文章编号:0 90 9 (0 1 9 1 80 10—5 2 1) .2 .2 2 0

非法拘禁的时间标准即构成该罪,禁持续时间的长短并非构罪要件,拘而只是量刑考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虑的情节。事实并非如此。首先有理论认为“法拘禁行为,非只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那么,法拘禁行为持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构成犯罪”其次在实际操作中,具非才;对 、

续多长时间才能构成犯罪呢?下面以一则案例加以探讨:

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法处罚的行为,国《安管理处罚法》我治 赵某经营着一家小公司,因债务纠纷等原因与李某产生矛第 4 O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视情节分别处以拘留和 罚款。论是刑法表述的“夺”还是治安处罚法表述的“无剥,限制”

盾,李某某日带人至赵某的公司打砸公司玻璃、监控探头、办公用

品等,至赵某家 fM将赵某的私人小汽车砸坏,还 T"造成赵某损失他人人身自由,其仅有程度轻重之别,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相但 2多元。赵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后,万在警方还未找到李某的情似,侵犯的客体相同,无加重情节的情形下,所在拘禁时间的长短 况下,赵某从朋友处听说李某将于某日下午 5时左右到一咖啡便直接影响到危害结果的大小,也成为影响构罪的重要因素。但馆,于是自己开车至该咖啡馆门口,还让其朋

友召集了四名外来由于拘禁多长时间构罪法未明文规定,故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无业青年持钢管一同等候在该咖啡馆门口的停车场内。当李某作,易造成执法的宽严失衡。

如期出现后,某便下车质询李某,赵说要将李某扭送至派出所,并

笔者认为,一般非法拘禁罪而言,单纯非法拘禁或以其对在

伴有拉扯、搡,推欲将李某强行塞进车内。李某不肯,边四名无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旁没有暴力、辱行为及重伤、亡侮死业青年便持钢管对李某进行殴打,同将李某推入车内。共随后赵后果等情节的情形下,持续时间的构罪标准可规定得长些;反之, 某驾车,由四名男青年将李某的头蒙住,在车里看着李某, 3在个持续时间的构罪标准可规定得短些。 多小时里不断地问李某以前的债务怎么处理以及被李某砸坏的二、公民扭送行为的认定对

东西怎么赔偿等,期间赵某让四名青年将钢管扔出车窗外,没有再殴打李某,最后将李某带至派出所 (上述咖啡馆驾车至该派从出所只需 2 O分钟 )。经鉴定,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李 由于对非法拘禁的时间标准缺乏统一认识,司法人员对本案的罪与非罪存在诸多分歧。对于非法拘禁行为持续多长时间才能构成犯罪,刑法》 28条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论界和实《第 3理 务界也认识不一。的学者认为,间持续的长短原则上不影响有时

我国《事诉讼法》 6刑第 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 理:一 )在实行犯罪或者正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 )缉 (正 (通在案的:三 ) (越狱逃跑的:四 )在被追捕的。该条款有助于协 (正”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民在实施扭送的过程但公中也经常会出现各种问题,比如错误扭送,使用暴力造成被扭送

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瞬

人伤害,扭送人的人身受到伤害,非法拘禁被扭送人等。如何既鼓励公民合法行使扭送权,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充分注重保又

的行为,则难以认定为本罪。有的学者则认为,法剥夺他人人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免

扭送不当造成的损害,非避值得理论界和实身自由的行为一旦实施,不论是瞬间性的还是持续性的,可以都 践界共同研究。笔者认为,定公民扭送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认 构成非法拘禁罪。 1符合我国《事诉讼法》 6条所明确规定的四种情形。 .刑第 3

20年 7 2 06月 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于渎职侵权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留、审, 关“拘预由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拘禁,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 () 查、起公诉,提由人民检察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判审由2 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械具或者由人民法院负责。他任何机关、 ()并其团体和个人部无权行使这些权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辱、待行为的:3非法拘力。刑事诉讼法有关“侮虐 ()”扭送”的条款是立法者出于依靠、发动全体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亡的;4非法拘禁,节严重,死 ()情导

公民打击犯罪,护社会治安的立法本意而设立的,维但是如果不 严格限制公民扭送的对象条件,就很可能出现错误扭送,因为在扭送的同时,被扭送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还处

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亡,精神失常的;5非法死或者 ()拘禁 3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人 ()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 ()形。除第一种情形明确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时间为 2小时 4 外,他五种情形中,其虽然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并非说明没有但

持续时间的要求,只不过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时间可以较短而已, 至于要持续多长时间,未有全面的、还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尚需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实践中我们缺乏时间标准来界定非法拘禁的罪与非罪。按照《刑法》 2 8的规定理解,要非法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第 3条只 18 2

于不确定状态,有待于侦查机关的进一步调查、

别,甄还有可能出现扭送人借扭送之名故意侵犯他人的基本权利和其他权利的情况,从某种程度上让任何公民都拥有同司法机关相当的处分权力势必会混淆打击犯罪是专职机关职能的定位,违背刑事诉讼专门机关行使职权的原则。 2扭送不能超出必要界限。 .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公民对犯罪的痛恨或被害人一方受到伤害的报复欲望,扭送过程中对扭送对象的处置上出现过激行为,如侮辱、示众、禁、身伤害等。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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