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犯罪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非法拘禁罪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非法拘禁犯罪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如何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 □如何区分拘禁型抢劫罪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拘禁罪在其构成特征方面尚存有诸多疑难问题亟待解决。

一、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的界限

非法拘禁的核心在于拘禁的“非法性”。一般表现为没有拘禁等权力的人非法对他人实行剥夺自由的行为以及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力的人,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拘禁行为的非法性问题,属于法律评价的范畴。通常认为,拘禁行为是否非法,应主要参照宪法、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来判定。这些法律从不同方面为认定行为的非法性提供依据。据此,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有犯罪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但发现错拘错捕后仍超期羁押的,则可能构成犯罪。公民将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即时发觉、通缉在案、越狱逃跑或正在被追捕的人依法扭送公安司法机关的行为,一般来说也不存在非法拘禁的问题;但是,若公民在实施上述行为时,私自长时间控制而不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则属于非法拘禁之列。

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拘禁行为,不应定罪处刑。

二、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

有学者认为,非法拘禁罪在主观上只能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如仓库保管员下班锁门后发现有人误入仓库,而放任不管,径直离去,致使他人被关押多时。仓库保管员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使他人人身自由受到剥夺,而径直离去,其实质就是对已经发生的他人人身自由被剥夺的结果,持放任态度,而非间接故意要求的对可能发生的后果持放任态度。超出了间接故意认识因素的范畴,应属于直接故意。笔者也认同这种观点,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虽然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无论是基于何种动机的非法拘禁犯罪,其对拘禁状态的发生与持续都是希望的、积极追求的心态。如:非法拘禁的主观动机可以是为了泄愤报复,打击迫害;可以是为了闹特权、耍威风;也可以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还可以是逼迫偿还债务等等,但主观上都表现为直接故意心态。

三、非法拘禁罪的时间限定

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那么,非法拘禁行为持续多长时间才能构成犯罪呢?对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理论界也认识不一。有的学者认为,时间持续的长短原则上不影响本罪

非法拘禁犯罪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