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标 题】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分 类】组织人事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时间】1992.06.09

【实施时间】1992.06.09

【发布部门】劳动部 国家档案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档案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要求,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使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纳入全国档案工作管理体系,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请遵照执行。

企业中由国家任命的干部,其档案管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工人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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