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征求意见稿)

一、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如何确定首次执行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认定成本?

答:自2009年1月1日起及以后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外,均应按照该项投资原账面价值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一)的规定。

二、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当期的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可能存在的减值迹象,同时关注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合并财务报表中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以及当期宣告

— 1 —

你可能喜欢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
  •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
  • 利润表分析
  • 会计财务分析
  • 小企业会计准则报表
  • 财务报表利润表
  • 财务报表分析
  •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