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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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2010年05月06日 实施日期: 2010年05月0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双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财政、民政、公安、工商、物价、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产权明晰、便于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和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划分原则如下: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除新建物业需参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外,还应当包括分期建设中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且不可分割的部分在内。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管理,或者已分割成多个封闭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划分为各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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