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动火作业分类

1、公司范围内因机械维修、设备维修、基建施工等原因,需进行短期的、地点不固定的电焊、气焊(割)等动火作业。

2、公司范围内各机修车间或其它车间内长期的、地点较固定的电焊、气焊(割)等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审批

1、普通部位(C级及以下重点部位)的临时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部门规范填写《普通部位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经本部门批准(属发包工程的,需经发包部门批准),报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2、B级重点部位的临时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部门规范填写《B级重点部位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经本部门批准(属发包工程的,需经发包部门批准),报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审核,经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A级重点部位的临时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规范填写《A重点部位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逐级审批,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长期、地点较固定的各机修车间的动火作业,由本车间负责人规范填写《长期定点动火作业申请表》,经本部门批准,报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船舶维修动火作业,须由船主或船代报海事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6、周六、周日及机械抢修需动火作业的,经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审批同意后,即可进行动火作业。

7、对动火作业的疑难问题,动火作业部门或工程发包部门应组织公司人力资源及安全部、技术部等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协商。

8、动火作业申请表一经审批后,作业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作业,不得擅自延长作业时间、改变作业地点。如有变动,应重新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重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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