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务分析如何确定医疗损害中的因果关系和参与度
从实务分析如何确定医疗损害中的因果关系和参与度
[ 2011-5-10 9:37:00 | By: 刘晔律师 ]
作者:刘晔律师
医疗损害赔偿中的因果关系和参与度一直是医疗诉讼中的审理难点。如果说因果关系尚能通过司法鉴定大部分得到解决,那么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或参与度,则经常由于鉴定结论语焉不详或用词抽象而成为法庭审理中的焦点,也成为当事人不服判决的主要原因。
由于医疗诉讼的专业性,法庭在考察医疗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时几乎百分之百参考鉴定结论,而鉴定结论在对医疗损害作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参与度评判时往往使用极为晦涩的医学专业术语。为了正确将鉴定结论中的关于因果关系和参与度的事实描述翻译为法言法语(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评价),首先必须建立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关于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和参与度理论,以便进行法律推论时不违法;其次还应当对鉴定结论中的专业术语有所了解,以便适用鉴定结论时不违反事实。
如何理解鉴定结论中的专业术语,这涉及到审判人员的医学专业知识,这是一个很宏大的课题,在目前司法实践尚不能大面积提高审判人员的医学知识的情况下,本文主要涉及在实务中如何根据因果关系和参与度的理论从法律上来分析鉴定结论。
一、我国在医疗损害赔偿中已经建立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理论界对我国法律关于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的理论众说纷纭,包括相当因果关系说、必要因果关系说、直接因果关系论、根本因果关系说、疫学因果关系说、概然性因果关系说、概率论因果关系说、事实因果关系说等等。
在实务中探讨医疗损害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不能离开法律的规定。我国关于医疗损害的立法大致有三个阶段。
一是1988年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该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该法确立了直接因果关系理论,意味只有损害后果是医疗过失直接造成的,才能赔偿。
二是2002年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该法拚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直接”二字,这说明我国已从2002年起在医疗损害中确定了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即损害后果不必非要由医疗过失直接造成才能获得赔偿。间接造成损害后果亦构成侵权。
你可能喜欢
- 医疗损害责任
- 司法鉴定人
- 医疗损害鉴定
- 医疗侵权责任法
-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
- 医疗损害及法律责任22页
- 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适当限制规则15页
-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讲座18页
- B2 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化分析19页
- 医疗损害责任2页
-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3页
- 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2页
- 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心得体会6页
- 司法鉴定人理论复习题[1]5页
- 山西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3页
- 四川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4页
- 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2页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9页
- 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费应由哪一方先行支付?1页
- 对当前我国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的思考4页
-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54页
- 关于医疗损害鉴定专家的设置申请2页
- 医疗损害鉴定的基本程序是什么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