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旅游产品概念定义的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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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游产品概念定义的再探讨

一 旅游产品定义的三大争论

关于旅游产品的定义,历来存在很大的分歧。总结起来,目前主要在下面三方面有争议。

争论之一:产品和商品之争

在中国旅游经济的研究中,大多数学者把旅游产品和旅游商品是作区别对待的,旅游商品特指旅游购物品,旅游产品把旅游购物品排除在外。有许多学者认为这种称谓有欠妥之处,在经济学中产品和商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品(Goods)的本意是指为交换或买卖而生产的物品,本身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二重性,而产品(Product)的本质是指生产出来的产品,本身只具有使用价值而不具有交换价值。慎丽华在其著作中认为[1]:旅游产品是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用货币交换而生产的实物和劳务组合,既具有使用价值——能给旅游者带来愉悦的旅游经历,又具有交换价值——旅游者必须花费一定的货币、精力和时间才能获得旅游经历,应该称为“旅游商品”。刘敦荣和吴广孝分别将其著作直接取名为《旅游商品学》和《旅游商品开发实务》。

我个人认为,还是叫旅游产品好。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中确有商品和产品的区别,产品拿到市场上才称为商品,但经营者的最终目的,是要将产品变为商品销售出去。从这种意义上讲,产品和商品是同一种“东西”。周振东编的《旅游经济学》中说[2]:“旅游产品实质上是旅游商品”。西方经济学中,只有产品这个概念,生产出来的产品不用于交换称为“物品”。如果要在概念上与国际接轨,还是应该叫旅游产品,旅游产品中当然包括旅游购物品。旅游商品和旅游产品这两个概念在我国旅游界如此混淆,是因为有些人还没能完全从旧体制和旧思维中解放出来。

争论之二:旅游产品和旅游业产品之争。

学界比较认可的旅游产品的定义以林南枝、陶汉军两先生的界定为代表[3]:“从旅游目的地的角度出发,旅游产品是指旅游经营者凭借旅游吸引物、交通和设施向旅游者提供的用以满足以旅游活动需要的全部服务”,“从旅游者的角度出发,旅游产品就是指旅游者花费一定的时间、费用和精力所换取的一次旅游经历”。谢彦君先生认为林、陶定义“比较宽泛”,又提出了自己的定义[4]:“旅游产品是指为满足旅游者审美和愉悦的需要而在一定地域上被生产或开发出来的以供销售的物象和劳务的总和”,“旅游产品具有几乎可以满足旅游者旅游期间一切需要的效用和价值”。上述定义体现的是“一个东西的不同侧面认识”,但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的产品同旅游者的旅游经历是“同一个东西”吗?曲玉镜女士撰文从旅游需要、旅游购买以及旅游活动等方面分析得出[5]:“ 旅游经历 与 旅游业提供的产品 根本无关”,“旅游业提供的产品应该称为旅游业产品”,“旅游者旅游活动的产品才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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