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1年6月11日市政府第11届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规范车辆停放,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自动收费停车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自动收费设备和停车场地。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设立和使用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市规划、公安交通、市政园林、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立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统筹安排。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可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先行提出本市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方案,并征求市市政园林、公安交通部门意见,经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组织招标工作;市公安交通和市政园林部门依法确定自动收费停车设施项目的路段及范围,并核发占用道路许可证。
因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需要,已在道路上设立的人工收费停车站场应当根据道路停车设施建设规划逐步撤销。
第六条经营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资格,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中标的经营单位应当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
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负责试点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核准期限在已建范围内进行经营。
第七条经营单位应当在自动收费停车设施范围内明示自动收费设施的使用办法、收费标准和使用守则,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完善交通标志、标线、标牌等设施。第八条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维护,确保停车设施完好,收费设备、停车场地整洁,通道畅通。
第九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管理制度,设置投诉专用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经营单位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