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条因紧急疏导交通或者突发事件需要临时关闭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处理措施。
因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大型群体性活动需要停止使用、撤销、迁移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有关部门应当提前通知经营单位,并书面通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停车人应当按划定的车位,依次序停放车辆,并按标准交纳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停车人不按规定交纳的,经营单位可以在经营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补交后,方可将车辆驶离停车场地。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自动收费停车车位停放。
第十二条使用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费:
(一)8:00至24:00按小时计费;未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二)24:00至次日8:00,实行按次收费。
(三)占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的,按实际占用车位缴费。
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缴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经营单位收取的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不包含车辆保管费。
使用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应当自行妥善保管车辆及财物。在停车期间,车辆或者财物损失的,经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偷窃自动收费设备。
(二)擅自在自动收费设备上张贴或者悬挂广告、招牌、标语或者其他物品。
(三)在自动收费设备上涂抹、刻划。
(四)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动自动计费设备。
(五)侵占自动收费停车场地。
(六)其他危害自动收费停车场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对个人处以100元、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