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对我国商法变革的若干启示
《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对我国商法变革的若干启示
[摘 要]本文旨在通过对《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的深入探讨,为我国商法变革提出若干建议,以促进我国商法立法的不断进步与完善。
[关键词]商法惯例;《美国统一商法典》;立法权限;商事主体自主性
1 实现我国商法渊源的多样化是前提
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因此在我国的商事立法中,商法的渊源主要是商事成文法,即制定法。这其中既包括我国相关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我国所参加与缔结的国际条约。由此可见,成文法是我国商事立法最主要最基本的形式。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渊源不限于成文法为主的模式,《美国统一商法典》由各州的法律团体中的专家学者共同努力制定。在制定过程中,美国统一州立法委员会组织大量的专家,成立了专门的专家组负责起草工作。商事法理与学说都被予以高度的重视与广泛的关注。
在各法律形式中,商事习惯法与交易习惯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世界各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存在客观差异,各国商法的冲突也将长期存在,在这种现状之下,国际商事交往活动中所形成的商事惯例和习惯作为被广泛认可的法律形式,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由此可见,我国商事立法应该实现渊源的多元化,在以成文法为主的同时,加强商事习惯法与商事判例的适用,并充分尊重与重视社会各界学者与专家的学理与学说,突破传统的大陆法系立法模式,保障商事判例的法律拘束力。只有通过这样的形式,我国商法才能具有充分的灵活性与适用性。
2 协调好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
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并不是制定商法典的主体,而是美国各州的法律团体联合制定了该商法典。这可追溯到美国的政治制度,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享有独立于联邦政府的立法权与司法权,各州可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制法规,而不受联邦政府的干涉。因此,《美国统一商法典》实质上是各州共同努力之下的产物。在适用范围上,《美国统一商法典》并非采用强制适用的方式,而是给予各州充分的自主权与选择权,美国统一州立法委员会推荐各州适用该法典,但是否选择适用该法典的决定权仍然属于各州。该法典在其宗旨中明文规定:“关于贸易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州,本法尊重各州独立的立法权。”
而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强制性,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订自治法规等。这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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