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 号)精神和市委三届四次全委会部署,现就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发挥房地产业在扩大内需中的积极作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政府引导
(一)加强对房地产业发展的引导。建立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房地产市场走势,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执行中央、市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采取措施,引导房地产企业进行区域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鼓励居民进行合理的住房消费,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供求平衡、结构合理、价格稳定、秩序规范。
(二)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监测的分析。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统计分析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强化房地产发展战略研究,提高应对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透明度,全面、及时、准确发布信息。
(三)保持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的稳定。强化土地供应与住房市场变化趋势的关联,坚持熟地出让原则,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存量建设用地首先满足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
二、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四)加快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步伐。2009 年完成主城区危旧房改造面积 400 万平方米,确保 2010 年全面完成主城区危旧房改造任务。在实施改造过程中,责任主体要加强与金融单位的协调沟通,积极探索融资信贷新模式,通过市场和项目运作,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在安置过程中,应积极制定政策引导被拆迁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并进入房地产市场自由选购,或由政府团购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以安置被拆迁居民。
(五)提速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加快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扩大实物配租比例,2009年新建(含购买)廉租住房 7.1 万套。
三、调整税费征收和入户政策
(六)减免部分交易税费。一是减免契税,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交易契税按 0.5%征收,高档住房交易契税按 1.5%征收。二是减免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超过 2 年(含 2 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不足 2 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高档住房超过 2 年(含 2 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不足 2 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三是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含写字楼)交易契税减半征收。四是房屋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 住房转让核准时间从购买合同网上签约或在权属登记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计算。
(七)抵扣个人所得税。2008 年 12 月 1 日后,在我市首次(含改善型)购买住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的,其按揭贷款本息,可抵扣产权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具体操作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另行制定。
(八)放宽购房入户限制。购房者为非主城九区户籍人员(包括农民和市外居民,不含境外人员),在主城九区一次性购房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居住的,可凭房地产权属证书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 1 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主城九区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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