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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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上
沪清产办[1999]第8号 海市经济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集体资产产权
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清产办(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各委、办、局,授权经营公司,中央在沪集体企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成果,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集体企业改制转制,推进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上海市清产核资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决定,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和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城镇集体企业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城镇集体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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