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计问答

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

(消防设计部分)

1.《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第5.2.3条规定,防火墙上若必须开门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耐火极限1.2h),而第5.4.4条则明确若采用防火卷帘门分隔,则必须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背火温升的要求。为何对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时间规定相差这么远?

答:《高规》第5.2.3条规定,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防火墙上必须开设门,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应为1.2h。因为防火墙上所开设的门仅为局部,而在《高规》第5.4.4条中当用防火卷帘替代防火墙时,供作防火分隔,该耐火极限的要求应提高,要达到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要求,即《高规》第3.0.2条表3.0.2中以防火墙具有不低于不燃烧3.00h耐火极限要求。

2. 《高规》第4.1.5A条规定,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等应设置在高层建筑的一、二、三层,设置在其他楼层则要采取第4.1.5条A.1款至第4.1.5条A.6款等限制措施,那么餐厅、宴会厅、会议室等人数众多的房间是否要作这些限制? 答:如餐厅、宴会厅、会议室等内兼有歌舞、卡拉OK功能的集中的公共场所,则亦应按《高规》第4.1.5条规定执行。

3. 《高规》第6.1.1条作了较重大的调整,那么现在在继续按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苏公消(2003)63号文的一些措施来解决高层建筑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的问题是否继续有效? 答:《高规》第6.1.1条及第6.1.1.1款至第6.1.1.3款均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而苏公消2003[63]文中规定的措施,它不是国家规范,在新修订的《高规》第6.1.1条的规定中已包含了苏公消2003[63]号文中的规定内容。

4. 《高规》第6.1.1.2条规定: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只有一个安全出口时,户门应设甲级防火门,但在《高规》第6.2.3.1条中规定十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户门可设乙级防火门,是否按《高规》第6.2.3.1条执行;窗间墙的宽度应大于1.2m,是指一个单元内户与户之间窗间墙的宽度要求,单元与单元之间防火墙两侧的距离仍应按2m控制,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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