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精细化管理
建筑工程精细化管理
丽水经济开发区各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丽水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丽水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丽水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创造整洁、文明的施工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开发区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开发区建设管理局负责开发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包括对施工现场围档、材料堆放及运输、临时设施、安全设施、施工噪声控制、渣土处理、污水排放、施工周围环境管理等内容。
第六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根据工作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公司)负责工程合同中规定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承办的配合、协调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 建筑工程应当在批准的施工现场范围内组织施工;扩大施工场地或者占用道路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施工现场和临时占用的道路,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挖掘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临时设施和堆放施工设备、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在施工现场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等。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置工程概况牌,并在标牌上标明工程项目名称、结构层次、面积、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质监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项目经理姓名、质量和安全举报投诉电话等。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围档,进行全封闭施工。
在开发区已建成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围墙,围墙高度应不低于2.5米,围墙应用实体砌筑,封闭严密,并粉刷涂白,书写有关质量、安全标语,保持清洁完整。
除城市道路外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经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设置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