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职工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第二条 农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

第三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第四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和中草药材。

第五条 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六条 林业、粮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使用高毒、残效期长的农药,绝对禁止使用普施特、豆草特、氟乐灵、磺酰脲类等农药,保证结构调整。农业助理要对本单位农药的使用情况及时准确登记,做好农药使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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