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订主要内容
保险法修订主要内容
1、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随身移转
《社会保险法》第19条、第32条、第52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各项社保基金不断提高统筹层级
《社会保险法》第64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3、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不断加强
《社会保险法》第5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社会保险法》第83条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和诉讼。
4、不断强化社保基金监管力度
第一,《社会保险法》专设第10章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等。
第二,社保基金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第三,工会成为社保基金监管主体之一。
5、养老保险缴费不满十五年妥善解决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6、工伤医疗费用可由基金先行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