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外出会诊审批管理制度

外出会诊

医师外出会诊审批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院医师会诊行为,确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我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一)我院医师未经医务科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二)邀请会诊医院,需向我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急会诊应事后补填)。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院公章(或医政科专用章)。

(三)我院外出会诊原则上仅限于急会诊,普通性会诊应在不影响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由医政科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医师外出会诊需由我院或邀请医院派车接送,不得私自驾车前往。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派医师外出会诊:

1、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五)我院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六)我院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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