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外出会诊审批管理制度

外出会诊

(七)我院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院,并终止会诊。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或转我院治疗。

(八)外出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科室负责人和医政科。

(九)医师外出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及差旅费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十)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院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一)为了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我院医务科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二、邀请外院医师会诊管理规定

(一)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上级医院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后,应将病人病情资料及拟邀请专家情况报请医院医务科批准。

(二)我院邀请会诊时,应向被邀会诊医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医院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急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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