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抚州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

考试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培养和增强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水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拟提拨任用为领导干部的人员,在任职前应当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指科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由市局党组组织领导, 具体由人事教育科组织实施。

第四条 拟任职前两年内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依法行政法律知识培训,累计达40课时以上,考试合格的,可以免去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五条 下列领导干部的任用,可不再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一)任职前参加过法律知识考试,在同职级岗位

转任的;

(二)采用公开选拨、竞争上岗方式,在选拨任用

的统一考试中已有法律知识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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