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病防治员国家职业标准

动物疫病防治员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动物疫病防治员。 1.2 职业定义

在兽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动物常见病和多发病防治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室外,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和表达能力,手指、手臂灵 活,动作协调。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9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 高级的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材料的场地。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中等以上专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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