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税局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
为了认真做好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征收管理,现就 当前涉及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提出如下掌握处理意见,请依照执行
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处理意见
为了认真做好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征收管理,现就
当前涉及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提出如下掌握处理意见,请依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向我处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后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处理意见效力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后市局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处理意见中规定了
执行年限的,在规定年限内有效。没有规定执行年限,又没有被总局文 件及市局文件或新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意见废止的,继续有效。以前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意见与新意见不一致的,按新意见执行。
二、收入费用相关问题
(一)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相关
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 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 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 凭证。凡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第二年的5月31日前)能提供该成本、 费用的有效凭证的,该成本、费用可在汇算清缴年度扣除;反之,在汇 算清缴结束后取得的该成本、费用有效凭证的,该成本、费用在有效凭 证取得年度扣除。
(二)企业发生的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如何扣除?
企业发生的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实际发生的不超过按照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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