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 第 93 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已经 2006 年 11 月 2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生产许可的撤回、 第二章 生产许可的撤回、撤销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的吊销 第四章 注销手续的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经济秩序,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的实施,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业产品是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产品(含食品及其相关产品)。 本规定所称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是指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资质被依法撤回、撤销、吊销 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而被依法终止,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过程。 第三条 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的实施,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实施撤回、撤销生产许可和吊销生产许可证,办 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返 回 生产许可的撤回、 第二章 生产许可的撤回、撤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回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生产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二)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