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
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
1982年宪法四次修改的背景、原因以及修改的主要内容 从马克思主义哲学上讲,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由此,经济基础开始发生重大变化,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必然要及时进行变革,尤其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更要反映经济发展状况,引导和促进经济的向前发展。这也就要求宪法做出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修改。
第一次修改:1988年修宪——私营经济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改革开放,进入了以社会主义现代化为目标的新时期,社会开始转型,与此同时,宪法也必须与时俱进,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1988年修宪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在当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变化:一是私营经济的出现,私营经济作为一种经济模式得到了国家的认可,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定地位;二是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从而引发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1982年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而出租土地正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体现。这样的冲突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1988年修宪不仅为私营经济提供了宪法地位,为两权分离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