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次宪法修改简单版

1988年主要内容两条:(1)增加关于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的规定
(2) 修改关于土地问题的条款,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修改有9条,主要内容有六条: (1)肯定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
(2) 确认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 确立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
(4)将“国营经济”,“国营企业”改成“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确认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5)确认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完善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权和民主管理的规定
(6)将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3年改成5年

1999年修改的共六条,主要有五条:(1)确立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 (2)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 (3) 准确的规定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 (4)明确的规定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5)完善国家职能的规定,将“将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 共14条,主要有:(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并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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