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法的演变

法律,商法

美国公司法的演变

韩铁

〔内容提要〕美国公司法在建国后约一百年的时间里从特许制走向了一般公司法,从视公司为人造之物转而承认它为自然实体,并在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经历了各州“竞相降低门槛”所做的修改,终于完成了向民主化和自由化方向的历史性演变。这一演变是美国公司历史作用发生变化的产物。它不仅奠定了现代美国公司法的基础,而且适应了现代大企业崛起和管理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在政府干预日益加强的今天仍然为美国公司的活动留下了十分广阔的法律空间。

自由企业制度的倡导者亚当·斯密在美国独立的1776年曾经警告,“以促进某些特定制造业发展的公共精神为宗旨的合股公司 常常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然而,到20世纪初,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尼古拉斯·默里·巴特勒字斟句酌地写道:“有限责任公司是近代最伟大的单项发明 甚至于蒸汽和电力相比之下都微不足道,如果没有限责任公司,它们都会沦落到相当无用的地步。”

众所周知,公司在20世纪已成为美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基本企业组织形式。1990年,美国公司的销售和收入占全国所有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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