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袋法条]《侵权责任法》核心法条(评注版)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注意:无限人侵权如果有人教唆,监护人可能免责;如果无人教唆,监护人至多减轻责任,不能免责。)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注意共同危险行为的特点:危险行为是共同的,但是致害行为往往是单一的,如果致害行为单一,则本质上并非共同侵权,而是单独侵权。可以两群孩童互掷石块案来理解。)

《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无意思联络、间接侵权:按份责任。这是司法考试最经常考到的共同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注意:不是赔偿,而是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做紧急避险的题目,首先明确:险情来自何方?如果是天灾,避险人可适当补偿;如果是人祸,由祸首独自承担,避险人无需作任何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注意雇工与帮工的区别:本条规定的雇工侵权,即使雇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亦不对外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雇主单独承担;如果是义务帮工,由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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