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管理制度20110902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工程变

更的费用,保证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控制在已批准的概算以内。结合本办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办)所负责实施的工程项目,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变更,是指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

交付使用之日止,由于工程设计变更、材料设备换用、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其它实质性变更所引起的工程性质、工程内容、工程量等的变化。

三、基建办变更工作小组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批,总工室负责工程变更必要性及可行性的

审核工作,预结算科负责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预算的初步审查,工程科及变更现场复核小组负责变更必要性及工程量的审核,财政局负责设计变更后费用的最终审定。

四、工程变更的分类和变更原则

(一)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的变化,对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对工程进展有利着想,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进展形式、工程数量、工程质量要求及标准等方面的变更。

(二)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单位,将工程变更划分为三种。即建设单位变更、施工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

1.建设单位变更(包含上级部门变更、业主变更、设计单位变更)

上级部门变更:指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 业主变更:业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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