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车辆加油管理制度

车辆加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等有关政府采购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有的公务车辆燃油必须实行定点采购管理。

第三条 车辆燃油定点加油站(以下简称定点供应商)的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年一定,优胜劣汰。

第四条 车辆燃油采购办法及程序:单位凭《政府采购定点采购证》到定点加油站购油,并将购油数量按车辆分别填入一个或多个《车辆燃油采购证》中,驾驶人员持《车辆燃油采购证》到定点加油站加油。定点加油站应实行“一车一证,对证对车加油”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结算价格和付款方式:燃油供应价格执行中石化集团公司和物价部门制订或核定的价格。采购单位将购油资金缴入政府采购专户,由县政府采购办审核支付给定点加油站。定点加油站按招标时的承诺给予优惠折扣,并填开《政府采购定点采购证》,同时将购油数量填入《车辆燃油采购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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