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公司案
新浪爱问共享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请况
原告吴革、董彦斌二人是汇编作品《中国影响性诉讼:影响中国的十大名案》2007、2008、2009年卷三本图书的作者,享有完整的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项权利。
被告新浪网爱问共享资料栏目中收录了三本图书的全部内容,并为用户提供下载服务。
原告遂委托中闻律师事务所王国华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侵权内容,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结果
法院判定被告新浪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500元。 附:案件法律文书
原告吴革
原告董彦斌
委托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栗志,男,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岩,男,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法院认为,《中国影响性诉讼:影响中国的十大名案》2007、2008、2009年卷每书十案,是针对年度国内发生的具有影响力的案件事实的回顾和对案件影响力的分析,系汇编作品。吴革、董彦斌作为主编和副主编,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吴革是其中部分章节的作者,享有该部分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使用。
被告经营的新浪网爱问共享资料栏目系由网友上传内容的平台,被告对上传者上传的内容应在其注意能力范围内进行审查涉案三本图书为正式出版物,且在图书版权页中明确注明两原告为主编、副主编。两原告发现该栏目存有涉案内容后,向被告发送版权告知书,要求删除,被告按作者要求删除后对此应加以注意,但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新的内容上传,使侵权行为再次发生。对此,被告也认可其工作存在疏忽。被告作为网站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行为存在过错,侵犯了两原告享有涉案三本图书的汇编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也侵犯了吴革享有《崔英杰案: 呼唤城市精神》一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书的价值及影响力,被告网站的经营规模,其过错程度和使用方式等因素,对赔偿金额酌予认定。对于因维权形成的公证等费用,被告应一并赔偿。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停止在其经营的新浪网爱问共享资料栏目提供《中国影响性诉讼:影响中国的十大名案》2007年、2008年、2009年卷三本书的内容。
二、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吴革、董彦斌经济损失五千元;赔偿原告吴革经济损失五百元;支付原告吴革和董彦斌诉讼合理支出一千五百一十三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吴革、董彦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