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案例 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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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处理我国民间告日本侵华战争责任索赔诉讼的法律问题

中国公民根据国际法就日本侵华战争的遗留责任追索,已经发生近30起在日本法院告日本政府和日本企业的诉讼案件。从总体看,胜诉的机率很低, 大部分案件是以中方败诉为结果。 有的诉讼案件,日本方面采取拖延方法,使原告方自然消逝。出现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是日本政府方面到目前仍然没有对侵华战争有正确的认识。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在短时期内要有重大突破是很困难的。因此,本文试图探讨是否可以在中国法院处理我国民间对日(政府和/或公司)战争责任索赔案。事实上,国内已经开始这方面的尝试。 尽管由于政治和外交的因素,使得中国法院是否受理此类案件顾虑重重,但其中涉及法律问题不明朗也是中国法院裹足不前的重要原因 。

一 我国民间对日战争责任索赔的主要事件

1 “慰安妇”索赔

慰安妇是直接从日语“jugun ianfu”翻译而来(英文翻译为comfort women),根据日语辞典《广辞苑》解释是“ 随军到战地部队慰问过官兵的女人”。本文所指“慰安妇”是特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迫为日本帝国军队充当性奴隶的女姓。这些人被送往日本占领区,关在慰安所,供日本士兵强奸、折磨。据推算,从1932年到二战结束,其人数达20万,分别来自韩国、朝鲜、菲律宾、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缅甸等国。 幸存者留下终身的生理和心理的后遗症,有的无法成家育儿,有的羞于成家育儿,有的被家人亲友疏远。 经过半个世纪的蒙羞沉默,幸存者终于站出来,要求日本现政府公开道歉,公布真相,并进行金钱赔偿。1991年12月7日,首起韩国慰安妇诉诸日本法院,状告日本政府。1992年7月7日,中国大陆的4名在二战时被迫充当慰安妇的老太太和另外3名慰安妇的遗族一道,打破47年的沉默,通过一个民间组织,向日本驻中国大使馆递交了一份情愿书,要求日本政府对此道歉并赔偿每人5万到12万美元。1995年8月7日,来自山西的李秀梅等中国慰安妇第一次状告日本政府,拉开了昔日“慰安妇”索赔的序幕。

2 强迫劳工受害者索赔

随着日本对外侵略不断扩大,日本国内开始出现劳动力匮乏的问题。1942年11月27日,日本通过《关于华人劳务者内地迁入案》,决定强制押送中国劳工到日本劳动。1942年到1945年期间,约三万九千名中国劳工被强征到日本 。这些劳工在日本受尽非人折磨。

1995年6月28日原“花冈劳工起义”幸存者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起诉鹿岛建设会社,拉开了中国劳工民间对日索赔的序幕 。

另外,影响比较大的是“刘连山案”。刘连仁1944年被侵华日军强掳到日本北海道的矿业所当劳工,从事挖煤和运煤的重体力活,经常遭到监工暴打。此后,他与4名同胞一起逃到了寒冷的北海道深山里,过了13年的洞穴生活。1958被当地居民发现,然后返回了中国。他1996年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谢罪并给予精神赔偿。在他去世一年后的2001年,东京地方法院作出了日本政府向原告给予精神赔偿的判决。 截止2005年7月,还有13件劳工案在日本法院未结案。

3 细菌战受害者索赔

在日军侵华期间对平民使用细菌武器,导致中国平民丧失生命或留下终生残疾。日本政府于1932年到1945年期间在中国哈尔滨市平房区成立731部队研究中心,专门从事细菌战的研究工作。

1994年浙江义乌一万多村民状告日本政府。诉状寄送北京日本驻华大使馆。1997 年8月,浙江108名受害者赴日本正式诉讼,要求日本政府赔偿和谢罪,拉开了细菌战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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