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2002年3月21日,国质检锅[2002]83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含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下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第三条

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是对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具有法定检验性质。监督检验工作应在压力管道安装现场,且在安装施工过程进行。在压力管道安装施工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防腐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受监督检验单位),必须接受并配合监督检验工作,并应承担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责任。

第四条

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由具有资格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检验单位)承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对压力管道安装进行安全监察,并加强对监督检验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分工范围对监督检验单位进行资格认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察机

构),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长输管道监督检验工作任务的授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工作任务的授权。

第二章 监督检验单位、人员与职责

第六条 检验单位必须在取得监督检验资格认可并得到相应监督检验工作任务授权后,方可从事监督检验工作。

第七条 监督检验单位必须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从事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监督检验人员)经压力管道安全检验技术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部门颁发的检验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检验资格证书允许范围内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九条

监督检验单位应保证监督检验工作中出具的监督检验记录、监督检验报告的真实性,监督检验确认和监督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对监督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条

监督检验单位及监督检验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保证其工作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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