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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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劳部发(1996)140号 1996年4月23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章 安全监察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管道的安全监察

第三节 公用管道的安全监察

第四章 检验单位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协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 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二) 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三)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四)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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