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构建中的财政缺陷及对策(法学参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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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和养老保障缴费视为农民负担不允许征收,这与国家支持发展农村社会保障的法规政策相冲突,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

(二)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划分不合理导致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供给缺失

从受益范围来看,社会保障,包括农村社会保障应该属于全国性公共品。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全国性公共品的提供应该以中央政府为主、地方政府为辅,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实行的是县级统筹,农村社会保障的提供是以县乡两级地方政府为主。然而自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各级政府为了保障各自的财政收入而层层下压,造成作为最基层财政的县乡两级预算内财政可支配收入的减少。加上分税制改革在制度设计上只解决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与财政支出密切相关的事权并未得到合理划分,造成事权与财权的分离。现在农村社会保障主要由地方政府来提供不仅给地方财政带来沉重的压力,而且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容易出现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我国现实已表明,地方财政实力越强,该地方社会保障水平越高;相反,地方财政捉襟见肘则该地方的社会保障水平越低甚至造成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

(三)财政投入偏低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

尽管从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社会保障改革伊始,政府就逐步增加了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支出的绝对数额亦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但农村社会保障费用支出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比重仍然一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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