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增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管理和使用市政公用设施,均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停车场、代征道路用地、退让道路、用地绿化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处的照明设施;

(五)城市燃气:石油液化气、煤气、天然气及其附属设施;

(六)城市供水:城市自来水、单位自备水源及供水设施;

(七)城市供热:城市集中供热、联片供热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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