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状况的分析_史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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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状况的分析
史芳娟 江苏省宜兴市正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宜兴 214206
摘要:股权激励作为长期激励机制的一种重要方式,被认为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一种有效机制。本文首先选取自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以来,截至2012年末实施股权激励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全面了解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现状,总结归纳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基本特征。并对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对上市公司股价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股票期权
一、引言
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权分离,是现代企业最突出的特征。但是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委托代理关系所产生的问题就愈加明显,公司高管和公司股东之间存在目标和利益上的不一致,加之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存在,如何构建高管的激励约束机制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股权激励制度在此时应运而生,作为长期激励机制的一种重要方式,它被认为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一种有效机制。
股权激励最早起源于美国,从上世纪80年代起,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就开始广泛运用股权激励,它将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与企业长期经营业绩相联系,促进了经营者和股东利益的一致性,减少了管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和股东对其进行监督的成本,在提高公司价值、推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诸多学者都对股权激励的实施方式以及实施效果进行了理论与实证研究。
股权激励制度进入中国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深圳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第一个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我国上市公司从1998年开始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及年度报酬等信息。于是,对公司管理层的激励与报酬制度问题开始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国内学者也从各个角度对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的业绩指标选择[1]、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的关系[2]、以及股权激励的经济后果与实施效果[3]展开了了论述。
随着2005年的股权分置改革,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允许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票奖励给员工并且无需注销,这样就解决了激励股票的来源问题;允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内有限度地转让其股份,从而解决了股权激励收益变现的问题,为股权激励扫清了障碍。2006年起,推行股权激励制度的法律环境也发生了巨大变化。2006年,中国证监会颁发《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为股权激励提供了明确的政策引导和事务操作规范。2008年,证监会连续发布《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了进一步规范。2009年,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配套政策不断完善和细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国的股权激励在政策层面上真正进入了成熟完善期。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现状分析
(一)实施进展分析
为全面了解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现状,本文以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以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涉及股权激励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共计345家,所占比例约占A股上市公司总数的20%。
自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后,陆续有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尤其在2006年和2008年发展迅猛,公布方案数量最多。2007
年由于证监会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将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作为股权激励等审批事项的前提条件或重点关注事项,导致股权激励暂缓审批,公布方案数量较少。在此期间部分上市公司终止了原股权激励方案,终止实施的时间集中于2008年。2009年的方案明显呈现前少后多的特征,尤其是第四季度,共公布方案12例,占到全年方案公布数量的一半。2010年之后,股权激励政策又开始在上市企业中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二)激励模式分析
股权激励的模式一般分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三种,发展到现阶段,股票期权仍然是最常用的方式,而股票增值权的使用则相对较少。各种模式的特征分析如下:
(1)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指公司赋予激励对象购买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激励对象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这种选择权本身不可转让。股票期权本质上是一种权利,是否行使该权利由持有者决定。该权利的行使就是一种激励,是否起到完全的激励效果,则由相关持有者是否努力提升公司股票价格而决定。如果股票未来的市价低于行权价,股票期权将失去激励的作用。
(2)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一定数量已发行的股票。在股权激励计划中,事先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国外大多数公司一般是将一定数量的股份无偿或者象征性收取费用后授予激励对象。禁售期限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激励对象不得支配这些股票。如果在禁售期限内股票持有人离开公司,股票自动失效。在禁售期限内,拥有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可以和其他股东一样获得股息并拥有表决权。
(3)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是公司授予管理者的一种权利,管理者可以在公司股票价格上升或业绩提升后,按一定比例获得等于股价上扬或业绩提升所带来的收益,但是不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也不能享有分红。
其中,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在我国股权激励实施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这两种激励方式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
(1)权利义务的对称性不同。股票期权持有人只有行权获益的权利,而没有行权义务,股价下跌或者期权计划预设的业绩指标未能实现,受益人只是放弃行权,并不会产生现实的资金损失。而限制性股票则存在一定的惩罚性,在激励对象用自有资金或者公司用激励基金购买股票后,股票价格下跌将产生受益人的直接资金损失,甚至在不能满足预先规定的业绩条件而无法获得股票的情形下,或者在已获得但无法出售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下,限制性股票会按照事先规定的条件被公司回购注销。
(2)等待期和锁定期的技术条款不同。股票期权在授予后存在等待期,然后进入可行权期,一般设计为分次行权,一旦行权认购股票后,股票的出售则不再受到限制,只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高管出售股票的有关规定即可。限制性股票则在授予时设有严格条件,激励对象获得股票后存在一定时期的禁售期,然后进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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