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
最全的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
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由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进行司法保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或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3.国际条约:就国际私法角度,国际条约是指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主权国家之间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国际私法规范所达成的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为世人所共知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5.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它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6.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以英国和美国的判例法为典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7.直接调整:又称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规范实体来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此类规范可以避免法律冲突,可以更迅速、准确、直接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间接调整:也称间接调整,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及何种外国法。这是国际私法中最主要的调整方法。
9.法则区别说:产生于十四世纪的意大利,其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学者巴托鲁斯。他的主要理论观点是:(1)主张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把法律分成不同的法则。(2)法则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关于人的身份关系和行为能力的法则,即:“人法”;另一类是关于物的法则,即“物法”。(3)不同的法律关系应根据其性质的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则。(4)“人法”具有域外效力,而“物法”则不具有域外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