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临床护理“三基”应知应会(2013版)》

解读《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护士条例》是我们护理人员自己的法律条例,护理人员一定要学法、懂法、用法。

具备四个条件就可以当护士

条例规定,具备四个条件就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关于护士的合法权利

条例作了以下规定: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等。

护士的职业行为规范

护士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履行对患者、患者家属以及社会的义务;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等。

关于护士的表彰、奖励

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稳定护士队伍,鼓励人们从事护理工作

条例强调了政府的职责,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此外,条例还着重规定了护士执业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对护士的表彰、奖励。侮辱护士将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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