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国食药监食[2010]4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是指上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和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综合性考核评价,以指导和推动地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活动。

第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采取分级考核的方式进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工作,同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将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不断提升考核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考核人员应严格执行考核要求和纪律,坚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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